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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中国观察】不想生不敢老?中国寻解“成长中的烦恼”******

  中新社北京9月26日电 题:不想生不敢老?中国寻解“成长中的烦恼”

  中新社记者 李晓喻

  31岁的江婷婷最近很忙:家里有一个刚2岁的儿子,还想再要个小孩,却又担心自己变成“只围着孩子转没有事业的人”;父母已经60多岁了,也需要她的照顾。

  在中国,有许多像江婷婷这样的家庭。中国2013年逐渐放开二孩生育,十年间,年出生人口在2016年、2017年超过1700万,但2018年后连续三年下降。2021年,中国出生人口为1062万多。

  生育意愿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十年前相比,随着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提高,社会对婚育选择的包容度也在提升。结婚和生育密切相关,2021年,中国结婚登记数跌破800万大关,连续第八年下降。

2021年5月20日,一对新人手持结婚证在北京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外拍照留念。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2021年5月20日,一对新人手持结婚证在北京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外拍照留念。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养育要求的提高,也导致人们“不愿生”“不敢生”。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表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加大,年轻父母的育儿精细化程度和对孩子的期望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养育负担。教育负担也比较沉重,课外辅导、择校费用、学区房等都提高了生育成本。

  出生人口不断走低的同时,中国老年人口规模迅速扩大。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3.5%。2010至2020年的十年间,中国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5.44个百分点。

2021年5月11日,老人在北京景山公园内散步。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2021年5月11日,老人在北京景山公园内散步。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老龄化加剧,一些新问题随时出现。山西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刘燕对记者说,与前几年不同,现在她10个客户里有8个诉求是为70岁以上老人找保姆,但能够妥善照料老人的保姆太少,“接连介绍十几个都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

  这些烦恼似乎是十年来中国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某种必然。

  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蔡昉表示,生育率下降、人口增长率降低、老龄化水平提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规律性的结果,也是21世纪全球大趋势。不过,不管与世界平均水平还是主要国家相比,中国老龄化进程都偏快,而且是“未富先老”。目前中国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但依然显著低于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在蔡昉看来,如今中国面临的人口问题是“成长中的烦恼”。这对中国经济而言喜忧参半:一方面,人口素质不断提高,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几十年的“人口红利”正转变为“人才红利”,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人口增长速度趋缓将影响消费需求增长,进而制约经济发展,潜在经济增长率也会逐步降低。中国需要及时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防范人口因素致使经济增长偏离合理区间的风险,把挑战转化为机遇。

2022年6月21日,江苏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毕业生们登台领取毕业证书。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2022年6月21日,江苏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毕业生们登台领取毕业证书。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也表示,生育、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中国应为年轻人创造更好的婚育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舒心的养老环境。这不仅事关千万个家庭幸福,更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

  对此,中国官方明确提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要求深化生育政策及人口发展趋势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国人口发展的变化形势,逐步完善生育政策。

  行动已经开始。近年来,从倡导婚事从俭,力避高价彩礼、婚礼大操大办,到放开三孩生育,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从延长产假和育儿假,到明确要求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推动放学时间和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中国正力图让一度令人焦虑的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变得轻松些。

2022年7月31日,山西太原,家长与孩子共同绘制帐篷涂鸦,享受夏日假期时光。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2022年7月31日,山西太原,家长与孩子共同绘制帐篷涂鸦,享受夏日假期时光。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的话说,这一揽子支持举措的目的,就是要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抓住已经为时不长的机会窗口,切实降低生养成本,挖掘生育潜力。

  “等到我不用为产假结束谁来带孩子操心的时候,或许我会考虑再要二胎。毕竟,有个兄弟姐妹对孩子来说也很重要。”江婷婷说。(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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